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聲 請 人 吳鴻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陳仙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請再審,本.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提出「說明報告書」,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對於本院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以要求本案應重新審理、辯論、現場調查,以求公平正義云云,而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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