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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