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七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已年邁,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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