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一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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