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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廖述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袁震天律師(破產人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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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