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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白金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令光等間請求出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房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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