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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聲 請 人 張漢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光烈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 日

K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