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二號聲 請 人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聲 請 人 林應專共同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聲請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翁碧徽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他造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人承當訴訟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聲請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然公司)於民國一○○年九月十九日對於本院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裁定聲請再審後,以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天然公司業於同年四月十六日將其執行債權移轉於聲請人林應專為由,該二聲請人乃聲請承當天然公司之訴訟,惟並未證明已經兩造同意由其承當天然公司為再審聲請人,亦未敘明或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造當事人即相對人翁碧徽不同意由其承當訴訟,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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