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曾秀鳳間請求返還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所有不動產遭法院誤為拍賣,致陷於無資力云云等語,為其論據。然所提不起訴處分書、民事裁定、異議狀及銀行存摺等件,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K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