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益勝
林益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福聚等間請求給付三七五減租補償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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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益勝
林益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福聚等間請求給付三七五減租補償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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