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九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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