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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聲 請 人 郭玲楨原名郭美香.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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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