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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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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