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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四號聲 請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一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表明對於該確定裁判不服及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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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