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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受償額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九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