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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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