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述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並未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及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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