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聲 請 人 林昭宏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即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二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然上開資料並不足證明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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