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 請 人 楊振添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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