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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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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