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六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於一○一年四月六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四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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