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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六號聲 請 人 趙美伶趙泗天之承.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趙泗天於再審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趙美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趙美伶聲明承受訴訟後,於一○一年六月八日送達該裁定予趙美伶,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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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