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再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年度民救上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再審之訴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智慧財產法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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