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黃炳坤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木川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土地協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V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黃炳坤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木川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土地協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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