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聲 請 人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玄明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經台中高分院一○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上開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至其聲請核定逾此部分第三審律師酬金,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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