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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一號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羅春美

黃鵬榮

參 加 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年度重再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牛湄湄(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後棟811室)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