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盧遜龍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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