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五號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謝諒獲(L.謝)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 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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