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 請 人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榮江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邵瓊慧律師馮達發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等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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