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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一號聲請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錢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之專利被侵害,憑專利證書應准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核其非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請求救助之事由,已與上開規定不符,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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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