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明得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陳明發、陳明富、陳明福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明仁間請求確認共有權不存在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由欄第二行、第三行所載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三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三號。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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