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聲 請 人 蘇林杏
蘇漢昆蘇漢恭蘇受貞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得福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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