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 請 人 陳敦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主明等間請求返還價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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