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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一年七月二日將裁定正本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