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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聲 請 人 褚竹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聲請撤銷繼承備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撤銷繼承備查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七號,所為駁回聲請人請求撤銷准予繼承備查事件之再審聲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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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