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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嘉威玻璃有限公司(CARTGLAS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LAM KWOK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嘉德玻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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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