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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施國安間請求給付合建尾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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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