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二號聲 請 人 陳仙香上列聲請人因與郭碧瓊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五條、再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已於同年月三十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可認聲請人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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