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Yayasan Sabah Shipping Sdn Bhd間請求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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