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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四號聲 請 人即 被上訴 人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上列聲請人因與環名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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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