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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白岳軒上列聲請人因與繹如齊神明會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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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