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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上 訴 人 蔡愛珍法定代理人 蔡淑卿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被 上訴 人 蔡瑋凡

蔡瑋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