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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九號上 訴 人 林澤安即西園醫院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張素芳律師蔡正廷律師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地上權人於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有依與受讓基地之第三人同樣條件購買該基地之意。所謂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即指在買賣條件如買賣標的、範圍、價金、付款方式、瑕疵擔保等均相同情形下,地上權人得要求優先成為基地之買受人。上訴人以地上權人身分優先承買系爭土地,應與得標人林柏峯之買賣條件相同。依系爭買賣契約第一條第二項約定。雙方訂約前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投標須知第三點第二款、第九點則規定,投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投標須知視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與該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投標須知第一點備註欄第一、二及不動產買賣契約第三條均規定:上開地上權設定契約中已收取二十年之權利金,此部分權利金本公司(指被上訴人)不轉讓給得標人。此約定,已構成系爭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得標人既不能請求被上訴人交付權利金,則以同樣條件就系爭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之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亦不能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權利金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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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