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再 審原 告 祭祀公業陳南記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再 審被 告 彭雪嬌
彭議緯彭議嶔彭馨慧彭郁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及一○○年三月三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判決及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彥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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