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抗 告 人 黃重明
黃彥儒黃正德黃玉玲黃玉心上列抗告人因與田進儀間聲請繼續審理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抗告,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本件抗告人均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裁定之當事人,無端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