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四號抗 告 人 王滋林上列抗告人因與諶鑽鑫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以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八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依首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本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以不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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