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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抗 告 人 鄭硯香上列抗告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二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七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說明,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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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