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四號再抗告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
卓承廣即卓錦瑤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重抗字第四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送達,嗣再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均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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