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 電子信箱txct1972@gmail.com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本院電子郵件寄件備分影本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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