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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五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五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經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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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7